2022舟山最新疫情防控政策

导语 2022舟山疫情防控要求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详见正文。

 (更新时间:2022.6.25) 

  国内重点人员

  (一)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

  1.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应暂缓来浙返浙,待所在地区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后安排出行。已来浙返浙的,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

  2.如省外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但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可经专家研判后,对该阳性感染者的居住地、活动地、工作地等参照中高风险地区进行管理。

  3.如省外对中高风险地区的划分单位小于乡镇(街道)的,可将上述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来浙返浙人员视作中高风险地区来浙返浙人员。

  (二)对全域封闭管理或静态管理地区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参照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

  1.对出现疫情社区传播地区、当地政府宣布实施全域封闭管理或静态管理地区的来浙返浙人员,可参照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

  2.当地政府取消全域封闭管理或静态管理后,对原管控范围内非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市、区)或直辖市街道(乡镇)来浙返浙人员,不再实施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

  3.对与阳性感染者在同时间段、同一空间出现的人员,在尚未明确为密切接触者时,经综合评估,可参照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

  (三)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直辖市街道(乡镇)的其他人员、临时交通管制地区人员,实施“3+4”健康管理措施。

  1.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或直辖市街道(乡镇)的其他人员非必要不来浙返浙,待所在地区风险等级降至低风险后安排出行。

  2.已来浙返浙的,实施“3+4”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3天居家健康观察,第1、3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对上述核酸检测阴性者,纳入4天日常健康监测,第2、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

  (四)对须持核酸检测报告离开所在地区、全域核酸检测地区、途经有涉疫风险交通枢纽的来浙返浙人员,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

  1.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或直辖市下辖区,且要求旅客须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离开的其他来浙返浙人员,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第1、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

  2.对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但已有阳性感染者且实施全域核酸检测的重点地区,可对其划定的核酸检测范围内的来浙返浙人员,参照实施上述健康管理措施。

  3.如后续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按照中高风险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变更健康管理措施。

  4.对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水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内已出现工作人员或服务人员感染阳性者,但尚未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经综合评估,可对始发或途经上述交通枢纽的来浙返浙人员,参照实施上述健康管理措施。

  5.如后续划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按照中高风险地区来浙返浙人员变更健康管理措施。

  (五)对省内疫情发生地人员分类实施健康管理措施。

  1.对省内中高风险地区或已出现社会面阳性感染者但尚未划定中高风险地区的,按照当地公布的中高风险地区或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范围对溢出人员分类实施健康管理措施。

  2.其中:对省内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溢出人员实施“7+7”健康管理措施;对省内管控区溢出人员实施“3+4”健康管理措施;对省内防范区溢出人员实施7天日常健康监测。

  3.疫情所在设区市,如发现上述溢出至本设区市其他县(市、区)的人员数量较多、集中隔离场所等资源无法满足时,经省疫情防控办同意,可临时变更对上述人员的健康管理措施。

  (六)其他临时健康管理措施。

  1.出现疫情严重态势的地区或场所,经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综合评估、省疫情防控办同意,可对有涉疫相关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提级管理或临时采取其他健康管理措施。

  入境人员

  1.对入境人员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第1、2、3、5、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其中第7天为“双采双检”;对上述核酸检测阴性者,继续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第2、4、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结束健康管理措施。

  2.我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省内的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由目的地设区市政府统筹负责,闭环转运至目的地实施居家健康观察。

  3.目前尚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且超过7天的入境人员,进行1次“双采双检”后可转入居家健康观察,超出的天数可折抵后续居家健康观察天数。

  4.我省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省外的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承诺7天内不再返回浙江的,由省外目的地疫情防控部门确认并落实专人专车“点对点”接回。

  5.离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时“健康码”赋黄码,7天后自动转为绿码。不满足上述“点对点”接回等条件的,应继续在浙落实7天居家健康观察;

  6.其中不具备居家健康观察条件的,可在属地政府指定的酒店进行居家健康观察。居家健康观察期满后,结束健康管理措施,“健康码”赋绿码,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离浙。

  7.省外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第一入境地实施健康管理措施满14天的,入浙后无需管控;未满14天的,入浙后按照现行闭环转运要求转运至目的地,补齐“7+7”健康管理措施

  8.上海口岸入境且目的地为我省的人员,在上海集中隔离3天后,转运至嘉兴继续集中隔离4天,期满后由目的地设区市政府统筹负责,闭环转运至省内目的地实施7天居家健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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