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舟山纾困政策一览
导语 2022舟山纾困政策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对象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详见正文。
2022舟山纾困政策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社保费阶段性缓缴等政策。
一.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返还对象
1.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2.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缴费月份计算至2021年末);
3.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自标(5.5%)2021年末参保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符合以下计算方式之一即可。
计算方式一:
(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计算方式二:
202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0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返还方式
1.免申即享: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免申即享”返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发放。
2.自主申报: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返还公示名单的参但“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窗口等)渠道进行申请。
其他说明
1.符合“免申即享”返还的的参保单位将在6月底前分批公示发放。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2.严重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以“信用中国(浙江)”公示的黑名单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予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3.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按“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的单位,可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适用对象及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中劳务派遣企业须承诺已与用工单位就返还资金分配达成协议。
2.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注意: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不纳入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
1.按单位2022年4月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每人500元的标准发放。
2.2022年5月以后新开办的单位,按申请补助时上一个月的参保缴费人数计算。
实施时间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
1.免申即享
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补助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发放。
2.自主申报
符合条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单的参保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企业向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
三.社保费阶段性缓缴
缓缴对象
1.具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
2.具国家规定的17个困难行业的困难企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3.具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缓缴期限
1.具5个特困行业和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需要注意
1.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2.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3.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4.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